(崇獅旅遊)退款說明

 















【取消或延期】
 ★延期請出發日前一週告知,訂金可保留三個月內再次預約訂房,延期1次為限,恕不接受取消退款,三個月內若未再次訂房者,視同放棄權利,訂金將不予退還。
 ★若因颱風因素取消 若遇颱風船班停駛等不可抗拒之天然因素,扣除匯費後退還餘額(或可改期) 。
 ★若因個人因素取消 除遇交通船停駛以外,若因雨天或私人等因素而臨時取消訂房者,恕訂金無法退還。 
★ 【行程退費標準】(依交通部99年01月13日交路字第0990000402號函頒) 甲方解約時,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
 1.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(扣手續費200/位) 
2.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
 3.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07至09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
 4.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04至06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 
5.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02至03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
 6.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01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
 7.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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